国际贸易委员会诉讼
在 ITC 337 诉讼中处于领先地位
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成就历史,博钦律师事务所被公认为全美代表申申诉方和应诉方处理 337 诉讼业务的翘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可以停止进口侵犯美国知识产权(IP)的商品。由于 337 调查采用加速程序和专门流程,ITC 迅速解决争端并发布救济令,在美国进口港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实施。
博钦律师事务所跻身全美公认的处理 ITC 案件最活跃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同时,博钦获评代表申诉方和应诉方最佳表现律师事务所,包括在 2016 – 2021“ 最佳表现律所(代表应诉方)“总体排名中位列第三,并荣列 2014 – 2019 “ITC 律师事务所 (代表申诉方)”榜首。我们通过配备经验丰富,屡获殊荣的 ITC 律师团队,持续为客户获得理想结果。博钦在每个技术领域都具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律师,其中不乏博士、专业工程师和前业内专家,他们将技术领域的经验与专利法、诉讼以及 ITC 独特的规则和程序的渊博知识相结合。
博钦律师事务所的 ITC 团队包括:
- 一位曾任职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在 ITC 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 (OUII) 任高级调查律师,拥有超过 25 年 ITC 案件经验的律师,在过去五年中荣列“最佳表现ITC律师(代表应诉方)“榜首,在“最佳表现 ITC 律师“总体排名中位列第二。
- 一位诉讼律师,从该时期参与过 337 调查程序的 7500 多名 ITC 律师中脱颖而出,在 2014 – 2019 最佳 ITC 表现排名中位列第二。
- 另一位出庭律师,拥有 30 多项 ITC 调查的经验,因其运用独特诉讼策略在重大 ITC 诉讼中获胜而广受认可。
博钦曾参与过几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 ITC 调查,例如我们的律师(1)参与了ITC发起的首个 “百日”调查程序; (2)在 ITC 最大的调查中代表两个当事方,该调查导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瓷案裁决,该裁决改变了有关下游产品的法律; (3)为 ITC 诉讼中的应诉方进行辩护,该诉讼标志着所谓的智能手机大战的开始;以及(4)在 ITC 救济令的有效期内获得了罕见的延期。
ITC 提供迅速和强有力的救济措施
ITC 如今已日益成为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重要场所。《联邦法规汇编》第 19 编第 1337 条( 337 条款)规定,ITC有权进行 337 调查,通过禁止侵犯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的货物,或使用盗用商业秘密制成的货物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救济。
337 条款还授权 ITC 调查多类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不公平的商品进口行为。根据 337 条款,ITC 在调查结束之后,有权发出排除令,禁止将相关商品进口至美国,并禁止美国境内已进口现有库存商品的销售,或要求相关方在美国国内对此类商品进行销毁或撤回。
作为一种独特且强大的救济方式,排除令对美国境外的生产商的影响十分巨大。对美国境外的生产商而言,这意味着有可能失去美国市场,对美国境内的进口商与销售商而言,则意味着侵权商品的供货中断。除此之外,ITC 还有权发出普遍排除令,禁止任何来源的所有商品进口到美国。因此,337 条款引发的调查对应诉方而言可谓一场“以公司为赌注”的诉讼。
337 调查的节奏非常紧凑,通常在调查立案后七至九个月就会召开证据听证会(庭审),请参阅我们提供的 337 条款调查参考时间表
。近年来,专利法的发展使得专利权人不再倾向于在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因此,ITC 作为在美国主张知识产权的场所日渐受到青睐。
排除令救济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U.S. Customs and Borderand Protection, CBP) 在美国进口港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任何违反排除令的情形将由 ITC负责裁定。美国进口商可申请进口对排除令中知识产权进行规避设计的商品,此类情形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 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19编第 177条进行处理(通常称为 177条款程序),或由 ITC通过为期几周到数月的顾问意见程序进行处理。
通过 ITC 进行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一览
博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代表众多申诉方及应诉方客户参与 337 条款调查,客户中包括美国境内外各种规模的公司和诉讼当事方。如上所述,我们的团队曾参与数十项调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关于 ITC 法律和程序的复杂性的指导,从提交起诉状,到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以及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 的各项审理程序。我们的团队包括多名华盛顿特区的执业律师,以及遍及全美和亚洲的其他办公室的执业律师。
ITC 业务获得的赞誉
博钦的 ITC 业务团队屡获殊荣。本所在 Patexia 进行的 2022 年度 ITC 情报报告中被评为国际贸易委员会 337 诉讼领军者,该报告汇总过去五年内 ITC 相关数据以及对律所和 ITC 律师的数据分析。博钦因其 ITC 337 诉讼业务的卓越声誉和傲人战绩,在 396 家处理 337 调查程序的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斩获最高排名:
- 在“最佳 ITC 律所 (代表应诉方)”排名中斩获第一
- 在最佳 ITC 律所(代表应诉方)整体排名中斩获第三
- 在最佳活跃律所(代表应诉方)排名中斩获第四
- 在最活跃 ITC 律所整体排名中位列第七
在国际贸易委员会 337 条款调查领域,本所的实力亦获得以下认可:
- 被《Corporate Counsel》杂志连续多年获评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领域案件量最多的十大律所之一,在最后一届评选中名列第一
- 因在 ITC 调查 337-TA-726 中成功为客户 HTC 辩护,被《金融时报》评为“杰出的知识产权律所”。博钦律师事务所是获评最高级别(杰出)的四家律所之一,也是知识产权类总体排名中上榜的 15 家律所之一
借力于屡获殊荣的知识产权与上诉经验
❱❱ 130+ 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从业者
❱❱ 135+ 资深专利诉讼律师
❱❱ 130+ 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相关技术领域高学历人才,包括 15 位博士
❱❱ 30+ 生命科学领域的高学历人才,包括 12 位博士
我们的 337 条款团队归属于知识产权业务部, 该团队共有 250 名律师,其中 130 名拥有电子工程 (EE) 或计算机科学 (CS) 学位,包
括 15 名博士,此外,还有 30 名律师拥有生命科学领域的学位,包括12 名博士。我们经验丰富,资源广泛,可处理多种技术领域的
337 条款调查,包括半导体、电子器件、网络设备、制药、医疗器械、生物工程和化学科学等。我们的团队还能利用本所在相关领域
的核心实力,包括专利诉讼、在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专利审理与上诉委员会 (PTAB) 进行的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第三方复审、联
邦巡回上诉、商标法、地区法院诉讼等等。
奖项
- 获评《The American Lawyer 》知识产权“年度最佳诉讼部门”,2021、2019
- 被 《Law360 》评为 2019 年度知识产权类别“年度最佳业务团队”
- 入选《国家法律杂志》(National Law Journal) “2021 年上诉推荐名单”(在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赢得重要案件的律师事 务所年度名单)
- 在 Patexia 2021 年度 ITC 情报报告中获评全美最活跃的多方复审业务第九名
- 2020、2018、2014、2013 年上榜《U.S. News Best Lawyers®》 “年度最佳律所”榜单,上榜次数超过其他律所
见解
动态
代理经验
ITC Litigation Experience
第一个决定诉讼资格的 ITC“百日”听证会
我们的客户是非诉讼方,与原告的关系存在争议,在针对原告诉讼资格发起的第一个“百日”试点计划中,需要确定原告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如果不能将我们的客户认定为原告,则诉讼会立即终止。行政法官最终认定原告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对特定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电子设备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284
在总行政法官 Shaw 审理的涉及无线设备的四项专利调查中任被告 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td. (曾用名 TCL Multimedia Technology Holdings Ltd.), TCT Mobile (US) Inc. and TTE Technology, Inc.; HMD Global Oy; and HMD America, Inc. 的律师;因原告撤诉,对被告 HMD 的调查终止;对被告 TCL 的调查待决。
对特定电容式触控感应系统,电容式触控感应控制器及具有电容式触控感应功能的微控制器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268
在总行政法官 Cheney 审理的涉及电容式触控感应设备的四项专利调查中任被告 STMicroelectronics, Inc., STMicroelectronics (North America) Holdings, Inc., and STMicroelectronics NV, 的律师;听证前获得有利和解。
对特定便携式应急启动电源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256
在行政法官 Shaw 审理的涉及便携车辆应急启动电源设备的两项专利的调查中任被告深圳卡儿酷公司,70mai Co., Ltd., Antigravity Batteries LLC, Gooloo Technologies LLC, Great Neck Saw Manufacturers, Inc., Horizon Tool, Inc., Matco Tools Corporation, Nekteck, Inc., Paris Corporation, PowerMax Battery (U.S.A.), Inc., 和深圳市钴鲁科技有限公司的律师;待决。
对特定聚晶金刚石复合片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236
在行政法官 Elliot 审理的涉及钻井用聚晶金刚石复合片的五项专利的调查案中任被告 Element Six Abrasives Holdings, Ltd., Element Six Global Innovation Centre, Element Six GmbH, Element Six Hard Materials (Wuxi) Co., Ltd., Element Six Limited, Element Six Production (Pty) Limited, Element Six Technologies U.S. Corporation, 元素六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和 Element Six U.S. Corporation 的律师;听证前获得有利和解。
对特定数字视频播放设备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224
在行政法官 Elliot 审理的涉及电视设备中安全认证距离测量的四项专利的调查中任被告 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td. (曾用名 TCL Multimedia Technology Holdings Ltd.), TCL Industries Holdings Co., Ltd., TCL 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 TCL MOKA International Ltd., TCL Moka Manufacturing, SA de CV , TCL Smart Device (Vietnam) Company, Ltd. 和 TTE Technology, Inc. 的律师。证据听证后获做出未违反 337 条款的初裁;委员会维持了初裁,做出有利于 TCL 的终裁。
对特定电子蜡烛产品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212
在由行政法官 Elliot 审理的涉及电子蜡烛技术的四项专利调查中任被告方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L&L Candle Company LLC; 和 Luminara Worldwide, LLC的律师。获得有利和解。
对特定电子设备,包括流媒体播放器、电视、机顶盒、遥控器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200
在由行政法官 Elliot 审理的涉及视频流技术的六项专利调查中担任被告 TCL 的律师。因原告撤诉而终止调查。
对特定带有可连接手持控制器的便携式游戏控制台系统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条款诉讼II,ITC 调查编号 337-TA-1197
在由行政法官 Shaw 审理的涉及游戏控制台系统的一项专利的调查案中任被告方任天堂公司的律师;证据听证后获得未违反 337 条款的初裁;委员会维持初裁,做出有利于任天堂的终裁;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被 Gamevice 自动驳回,上诉终止。
对特定电子蜡烛产品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195
在由行政法官 Lord 审理的涉及电子蜡烛技术的五项专利调查中任被告 L&L Candle Company LLC 和 Sotera Tschetter, Inc. 的律师。获得针对多名被告的普遍排除令,获得了对多名被告有利的和解和同意令;对违约被告的调查待决。
对特定触控式移动设备、计算机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162
在由行政法官 Elliot 审理的涉及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四项专利的调查中任被告 Dell Inc., Dell Products LP, 和 Dell Technologies Inc 的律师;获得有利和解。
半导体设备、集成电路及其下游消费类产品,ITC 调查编号 337-TA-1149
在由行政法官 Cheney 审理的涉及半导体及其下游消费产品的五项专利的 337 调查案中任 TCL 公司的法律顾问;待决。
对特定可移动屏障操作系统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118
在由行政法官 McNamara 审理的有关车库和门自动开启装置的三项专利的 337 调查案中任 Nortek 的法律顾问;待决。
对特定带有可连接手持控制器的便携式游戏机系统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111
在由行政法官 Cheney(后转由行政法官 Shaw)审理的有关游戏机系统的两项专利的 337 调查中代表被告方 Nintendo 公司应诉;在法官作出有利的释义后,批准了非侵权的简易裁决的请求,进而法官在初裁中认定未违反第 337 条款;委员会最终维持了初裁,Nintendo 胜诉。
对特定多网域试验与测量仪器事务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104
担任泰克公司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2 项,行政法官为 Cheney,内容关于多网域试验与测量仪器;未决。
对特定用于包装新鲜农产品的微孔包装技术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096
担任 Apio, Inc.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1 项,行政法官为 Shaw,内容关于农产品包装;未决。
对特定带稳压器的集成电路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024
担任多名被告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1 项,总行政法官为 Bullock,内容关于高频交换半导体技术,包括带峰值电压保护的稳压器集成电路。
对特定石英板材 (Ii) 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017
担任被告 Pental Granite and Marble, Inc.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设计专利 5 项,行政法官为 McNamara,内容关于用于工作台等饰面的石英板材。原告撤诉,调查结束。
对特定汽车轮毂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1006
担任亚马逊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设计专利 22 项,商标 30 项,行政法官为 Pender,内容关于客车车轮。
对特定机架安装电机组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980
担任原告 Server Technology, Inc. 的律师,涉及对竞争者的调查,行政法官为 Essex,提议全面和解,包括双方其他未决诉讼。
对特定触屏控制器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957
担任被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名称 Goodix)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4 项,涉及对竞争者 Synaptics 的调查,行政法官为 Essex,内容关于智能手机中使用的触屏控制器。在听证会后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审理简报过程中作出对客户有利的和解。和解时,OUII 建议的调查结果为不侵权(Goodix 无责任),因为主张的专利是无效的。在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裁决之前,代表 Goodix,针对在 PTAB 主张的专利成功实施 IPR 策略,及时取得 PTAB 机构关于至少包括所有主张要求的决定,均为有利于 Goodix。和解时,已获得五项 IPR 裁决,并有四项额外 IPR 申请等待机构裁决。
对特定音频处理硬件和软件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949
担任非诉讼方 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 LLC 和 AND34 Funding LLC 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5 项,行政法官为 Pender,内容关于处理音频信号以避免干扰平板电脑、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委员会为这项调查启动了有史以来第二次百日试点计划,以在百日之内确认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如果 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 LLC 和 AND34 Funding LLC 不能被纳入原告行列,则调查将立即终止。行政法官认定原告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对特定经激光技术磨损处理的牛仔成衣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930*
担任被告 American Eagle Outfitters, Inc.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6 项,总行政法官为 Bullock,内容关于经激光技术磨损处理的牛仔成衣。
对特定多功能室外烧烤炉及其零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895
担任被告 Academy Ltd. 和宁波辉格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1 项,设计专利 2 项,行政法官为 Shaw,内容关于多功能烧烤炉。
对特定点对点网络通信设备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892*
担任被告 Netflix 和 AmTRAN 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3 项,行政法官为 Shaw,内容关于点对点通信和内容传输网络相关的智能电视、蓝光播放器和其他设备与软件。在判决前,原告 Straight Path IP Group, Inc. 撤诉并撤销在 ITC 的全部指控。
对特定含层压包装的产品、层压包装和相关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874
担任被告 Hasbro 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2 项,行政法官为 Essex,这是 ITC 首次使用新试点计划进行调查,并就是否存在美国国内行业进行了提前听证。行政法官认定不存在美国国内行业,全委员会予以认可并终止诉讼。该案在上诉时和解。
对特定烧结稀土磁铁、其制造方法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855
担任被告 Allstar Magnetics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4 项,行政法官为 Bullock,内容关于消费者电子设备中所用的磁铁。调查以和解结案。
对特定电子成像设备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850
担任 HTC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4 项,行政法官为 Essex,内容关于智能手机,包括智能手机中使用的芯片组、用户界面和软件。调查涉及专利的持有人为 FlashPoint Technology, Inc., 这是一家 1996 年从 Apple Computer, Inc. 股份剥离而成立的非专利实施主体。在 ITC 最终裁决中,HTC 免于所有专利侵权指控,FlashPoint 选择不对此裁决提起上诉。
对特定包含互动式节目指南和家长控制技术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845
担任 Netflix 和 Roku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7 项,行政法官为 Shaw,内容关于将视频内容传输至消费者家中进行电视和电脑显示的软件。 行政法官免除了 Rovi Corp. 与其子公司对 Netflix 和 Roku 提出的专利侵权索赔。委员会多数认可该裁决。
对特定钻头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844
担任原告 Boart Longyear 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3 项,行政法官为 Rogers,内容关于在岩心钻探应用中所用的钻头。被告确认不再将专利钻头进口至美国,调查终止。
对特定电子消费品(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839
担任华硕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5 项,行政法官为 Gildea,诉讼由专利主张实体 Pragmatus 提起,内容关于智能手机、电视和平板电脑。调查以和解结案。
对特定电子消费品和显示设备及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836
担任 HTC 的辩护律师,行政法官为 Essex,诉讼由专利主张实体对 Graphic Properties Inc. 提起,内容关于 CPU 架构、GPU 中的浮点光栅化和帧缓冲,以及大面积、宽画面平板技术。专利权持有人在 IPR 程序期间所做的声明限制了索赔范围。该事务以和解结案。
对特定包含触觉反馈技术的移动电子设备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834
担任 HTC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6 项,行政法官为 Gildea,内容关于包含触觉反馈技术的移动设备。HTC 开发、进口和推出了规避设计产品。专利所有权人 Immersion Corporation 在判决前几周主动撤诉。
对特定便携电子设备和相关软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797
担任 HTC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6 项,行政法官为 Gildea,内容关于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使用的硬件和软件。在听证会之后以和解结案。
对特定运动敏感型音效设备和影像显示设备和组件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773
担任 Planar Systems, Inc.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2 项,行政法官为 Gildea,内容关于影像显示系统。以和解结案。
某半导体芯片及包含此类器件的产品事务,ITC 调查编号 337-TA-753
担任 Broadcom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6 项,行政法官为 Essex,内容关于 DDRx 内存控制器产品和周边接口产品。听证会结束后不久,调查因和解终止。
对特定涡轮加工叶片、引擎和相关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751
担任第三方波音公司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1 项,行政法官为 Bullock,内容关于商业喷气式飞机引擎技术。在该案中,主张对被告施加的任何救济都是无效的,因为鉴于其对公众(包括第三方波音公司)的影响,这与公共利益相左。调查因和解而终止。
对特定电子影像设备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726
担任 HTC 的辩护律师,总行政法官为 Luckern。在该案中,由苹果公司分离的 FlashPoint Technology,Inc. 宣称所有 HTC(及市场中大部份其他智能手机)的 Android 和 Windows 手机侵犯了 3 项专利,主要涉及数字影像功能和设备容量查询技术。包括诺基亚和 RIM 在内的几乎所有被告都在审判前和解。总行政法官 Luckern 认定,所有主张的专利都没有受到侵犯,FlashPoint 也未能证明其专利存在美国国内产业,且其中一项专利无效。在口头辩论后一周内,委员会表示同意该结论,联邦巡回法院发布了总结确认书。《金融时报》在 2012 年 11 月 29 日发布的“2012 年美国创新律师”中,将博钦在此案中代表 HTC 的表现列为“知识产权杰出代表”。
对特定个人资料和移动通信设备及相关软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710
担任 HTC 的辩护律师,行政法官为 Charneski。在该案中,苹果最初声称 HTC 智能手机侵犯了 10 项专利,内容关于操作系统软件,及用户与触屏互动的软件和技术。获得了对 HTC 有利的结果,在裁定前,苹果被迫撤销 6 项专利要求。在其余 4 项专利中,行政法官认定 2 项未侵权(委员会同意该结论),2 项侵权(委员会同意其中一项,反对另一项)。
对特定焊丝容器和焊丝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86
担任 Lincoln Global, Inc. 和 The Lincoln Electric Company 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7 项,行政法官为 Rogers,内容关于焊接线材容器和焊接线材。
对特定闪存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85
担任 Synology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2 项,行政法官为 Charneski,内容关于闪存芯片。
对特定协同系统产品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82*
担任 QOMO HiteVision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1 项,行政法官为 Gildea,内容关于无线设备。
对特定电子设备(包含手持无线电子通信设备)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67
担任 HTC 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3 项,行政法官为 Rogers,内容关于无线通信设备中使用的半导体性能和电源管理。该案因和解而撤案。
对特定冷阴极荧光灯逆变器电路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66*
担任 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和华硕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4 项,行政法官为 Gildea,内容关于采用逆变器电路的产品。后不再担任辩护律师。
对特定可调激光芯片、装置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62*
担任 Syntune AB 和 Cyoptics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2 项,总行政法官为 Luckern,内容关于可调半导体激光和激光装置。该案以有利于客户的条件和解。
对特定具有同步动态随机存取内存控制器的半导体芯片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61*
担任华硕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9 项,行政法官为 Essex,内容关于包含 NVIDIA 内存控制器和 DDR2 和 DDR3 内存的产品。
对特定汽车多媒体显示器和导航系统和组件,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57*
担任 Alpine Electronics 和 Alpine Electronics of America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6 项,内容关于全球定位系统和汽车导航系统。该案在听证会前以有利于客户的条件和解。
对特定橡胶防老剂、其成分及包含此类成分的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52*
担任原告 Flexsys America, L.P. 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2 项,总行政法官为 Luckern,内容关于汽车轮胎等产品中使用的橡胶防老剂。
对特定最小芯片封装尺寸的半导体芯片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30*
担任 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3 项,行政法官为 Essex,内容关于半导体封装。委员会认为 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 和其他被告未侵犯 Tessera 的专利。
对特定计算机产品、计算机组件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28*
担任华硕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3 项,行政法官为 Essex,内容关于含电源、变速风扇和网络地址端口转换的产品。委员会决定不审查初步裁定,此裁定成为最终裁决。该案随后以有利于客户的条件和解。《美国律师》杂志因博钦在此案中代表华硕的表现将其选为 2010 年度最佳诉讼部门的入围者。
对特定探针卡装置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21*
担任 Micronics Japan Company 及其美国子公司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6 项,行政法官为 Bullock,内容关于探针卡。针对 Micronics 的所有专利均被认定无效或未侵权,之后举行了听证会。委员会维持了 Bullock 法官的初步裁定。
对特定闪存控制器、驱动器、记忆卡和媒体播放器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19*
担任多家公司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5 项,行政法官为 Bullock,内容关于闪存控制器和设备。
对特定接地故障断路器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615*
担任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3 项,行政法官为 Charneski,内容关于接地故障断路器技术。
对特定动态随机存取内存设备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95*
担任三星公司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2 项,行政法官为 Essex,内容关于 DDR2 SDRAM 内存设备的片上终止器和驱动器电路以及制造 DDR 1 和 DDR2 SDRAM 内存设备的相移掩膜。工作人员同意主张专利未受侵犯及无效。该案在初步裁决发布前 2 天以有利于客户的条件和解。
对特定闪存设备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92*
担任 Hynix Semiconductor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2 项,行政法官为 Luckern,内容关于闪存设备。该案以有利于客户的条件和解。
对特定无线通信设备、其组件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83*
担任专利权持有者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9 项,行政法官为 Bullock,内容关于无线通信设备,包括手机和基站。专利内容涉及 UMTS(如 3G 或 WCDMA)无线通信设备所用的硬件和软件,包括无线基础架构设备、手机和错误控制编码。调查因和解而终止。
对特定无线通信设备、其部件,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77*
担任某客户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多项,行政法官为 Luckern,内容关于无线通信设备,包含手机和基站。专利内容涉及 UMTS(如 3G 或 WCDMA)无线通信设备所用的硬件和软件,包括无线基础架构设备、手机和错误控制编码。调查因和解而终止。
对特定便携数字媒体播放器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76*
担任某公司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技术与 ITC 调查 337-TA-573 号相同。该案是由对手方提起的“反击”诉讼。该案因和解而撤案。
对特定便携数字媒体播放器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73*
担任某客户辩护律师, 行政法官为 Luckern,内容关于便携数字媒体(音乐)播放器。调查因和解而终止。
对特定闪存芯片、闪存系统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70
担任 Micron Technology 及其子公司 Lexar Media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3 项,行政法官为 Barton,内容关于闪存控制器芯片。该案因和解而撤案。
对特定闪存设备、其组件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52*
担任 Hynix Semiconductor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3 项,行政法官为 Luckern,内容关于电路和工艺相关专利,据称涉及 NAND 闪存设备。该案的原告为 NAND 闪存领域的一家公认先锋企业,拥有广泛的获许可内存产品组合。在审判和初步裁定中获胜,随后以有利于客户的条件和解。
对特定基频处理器芯片和芯片组、发射器和接收器(射频)芯片、功率控制芯片及包含此类器件的产品(包括手机)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43*
担任摩托罗拉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5 项,行政法官为 Bullock,内容关于无线通信系统和芯片组。这项调查被认为是 ITC 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调查之一,并导致了联邦巡回法院的 “Kyocera 决定”,内容为禁止 ITC 针对未具名的下游产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发布补救措施。
对特定电源控制器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41*
ITC 认定存在侵权,发布排除令,禁止被控产品和某些包含此类产品的下游产品进口到美国。代表 Power Integrations 成功上诉,并获得了 ITC的判决确认书。
对特定音频处理集成电路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38*
担任专利权持有人 SigmaTel 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2 项,行政法官为 Luckern,内容关于音频处理集成电路和包含同类组件的产品,如 MP3 播放器等。
对特定光盘控制器芯片和芯片组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23*
担任 MediaTek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3 项,行政法官为 Barton,内容关于磁盘驱动器控制器电路技术。
对特定稳压器电路、其组件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21
担任 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2 项,行政法官为 Harris,内容关于稳压器电路。该案因和解而撤案。
对特定用于检测和清除病毒或蠕虫的系统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510
担任 Fortinet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1 项,行政法官为 Luckern,内容关于一种用于检测和清除病毒和蠕虫的计算机系统。
对特定家用真空包装机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496
担任原告 Tilia, Inc. 和 Tilia International, Inc. 的律师, 调查涉及专利 1 项,内容关于真空包装。该案因和解而撤案。
对特定无汞碱性电池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493*
担任一家中国公司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1 项,行政法官为 Bullock,内容关于无汞碱性电池。
对特定显示控制器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491*
担任 MStar Semiconductor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3 项,行政法官为 Terrill,内容关于平板显示控制器技术。
对特定农用拖拉机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486*
担任原告 New Holland 的律师,行政法官为 Harris,内容关于商业外观侵权。该案的被告方为农业拖拉机的外国进口商。诉讼导致了有限排除令的签发。
对特定机顶盒及其组件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454*
担任 Gemstar 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4 项,行政法官为 Luckern,内容关于核心电视技术,包括互动式节目指南和机顶盒电子产品。委员会最终裁决不利于客户,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后该裁决被推翻。该案随后以有利于客户的条件和解。
对特定 CMOS 有源像素图像传感器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451*
担任 Photobit、OmniVision Technologies 和 Caltech 的辩护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3 项,行政法官为 Luckern,内容关于 CMOS 有源像素传感器。该案在审判前以有利于客户的条件和解。
对特定乙酰磺胺酸钾和混合物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403*
担任德国一家高效甜味剂乙酰磺胺酸钾(Pepsi One 饮料中成分)生产商的律师,调查涉及专利 2 项,行政法官为 Harris。该案的被告方为中国生产商。未发现侵权行为。
对特定集成电路及其下游产品;特定 SDRAMS、DRAMS、ASICS、RAM 和逻辑芯片、微处理器、微控制器,相关制造工艺及其下游产品发起的 337 调查,ITC 调查编号 337-TA-402 和 404*
协助富士通的案例团队进行同步调查,调查涉及专利 4 项,行政法官为 Luckern。开展了专利分析,导致原告三星在证据听证会之前撤销专利。听证会后,双方以有利于富士通的条件和解。
* 过往经历
案例研究:受到《金融时报》肯定的诉讼策略
客户:
亚洲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制造商
问题:
从苹果公司分离出来的 FlashPoint Technology 公司指控本所客户智能手机专利侵犯其专利权。本所客户不得不选择为许可费支付巨额和解金(这与其他被告在诉讼早期的做法相一致),或者诉诸庭审,避免获得侵权裁决并避免ITC命令将我们客户的整个智能手机产品系列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挑战:
博钦需运用精干的诉讼团队的丰富经验,在ITC击败对方的侵权指控,并将费用控制在客户紧张的预算之内。
解决方案:
我们甄别出诉争专利的优势和薄弱之处,在确保符合客户预算的前提下派出一支精干的专业团队,就那些成功几率最大的问题进行诉讼。具体而言,我们聚焦某些权项限制,许可抗辩以及数量非常有限的无效抗辩。
在听证会前不久,FlashPoint 放弃了三项诉争专利中的一项,鉴于美国专利法第 102(b) 条销售阻却之规定,我们证明了另外一项诉争专利无效。我们进一步证明了客户拥有一项使用 Windows 操作系统的被诉产品的许可,该许可是基于 FlashPoint 和苹果公司间,以及苹果公司和微软公司间的协议。最后,我们击败了 FlashPoint 主张第三项诉争专利无效的指控。FlashPoint 随后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博钦律师为维持ITC的裁定,与ITC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紧密合作。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口头辩论后即维持了 ITC 作出的裁定,且并未对此做任何解释。
博钦在此案中采取的成功且高效的办案方法,获得《金融时报》的高度认可,在《金融时报》2013 创新律师报告中获评示范案例。
案例研究:排除令的首次延期
客户:
亚洲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制造商
问题:
我们的客户被控侵犯苹果公司在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主张的 10 项专利中的多项权利要求,整个智能手机和平板产品系列可能被禁止进口到美国市场。
挑战:
为客户制定替代计划至关重要,在当被裁定侵权并且 ITC 签发排除令时以确保客户供应链不致中断,并且产品能够继续进口到美国。
解决方案:
博钦律师甄别出存在被 ITC 认定侵权风险的专利及权项,根据苹果公司主张的侵权和无效论点,修改客户产品中被控的功能并制定规避设计。
我们同美国海关负责执行ITC签发的排除令的律师进行沟通,以确定他们在批准规避涉设计产品进口时认为最具说服力的证据类型。美国海关律师解释称,对方专家的证词最具说服力。在听证会上,我们在未透露意图的情况下从苹果公司的专家证人寻求了有关规避设计产品的有利证词。
与此并行,我们成功主张ITC应将所有救济命令推迟三个月,出于公众利益考量,以最大程度降低对第三方蜂窝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的损害。该基于公众利益、在国际贸易委员会 337-710 案中做出的 ITC 排除令的首次延期,经常被其他寻求类似救济的当事方援引。通过延期,我们成功为客户获得进口规避设计产品的批准,而不致客户供应链中断。
当ITC认定侵犯两项苹果公司专利时,我们迅速向美国海关提交批准我方规避设计方案,以及苹果公司专家证人的证言,因而我们的客户能够在ITC签发的救济令生效后能够将含有规避设计的产品进口到美国。一旦规避设计获美国海关批准,最终不致影响我们客户继续将包含规避设计的手机进口到美国。
案例研究:第一个针对美国国内产业的 ITC“百日”听证会
客户:
跨国玩具公司
问题:
NPE 向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起诉我们的客户(一家跨国玩具公司)专利侵权,主审行政法官接到指示进行史无前例的 “百日” 听证会,以在百日内确定与诉争专利有关的国内产业的经济要件是否成立,如不成立,诉讼应立即终止。
该“百日”听证程序由ITC创设,旨在快速解决那些缺乏与国内产业的经济要件或其他问题相关的实质性法律依据的ITC申诉。
挑战:
行政法官执行了双轨程序时间表,在就国内产业问题在一百日内做出裁决的同时,对其他实质性问题维持较长的时限,如果法官支持专利权人的主张。
为此,博钦律师团队制定了迅速进行证据开示的方案,撰写简报,准备证人证言并参与早期仅限于国内产业问题的听证。与此同时其他诉讼问题如期进行,如非侵权和无效问题。由于该百日听证程序系首次采用,因此出现了一些预想不到的问题,这些问题与行政法官对基本原则的适用以及释义是否必须在百日听证程序中进行相关。
解决方案:
博钦律师说服行政法官放弃一些基本原则,以便完成对国内产业问题的加速证据开示,其中包括第三方的证据开示。我们还说服行政法官驳回NPE的主张,即费用高昂的释义裁定对做出与国内产业的经济要素相关的百日裁决来说是必要的。我们划分应诉方的责任,完成了必要的长期和短期证据开示任务,并为听证准备了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
听证会后,在ITC规定的百天时间表内,行政法官认定该诉争专利不存在国内产业的经济要素。然而,行政法官还裁定在未制定新立法的情况下ITC不具有进行百天听证的权力。我们成功说服六名ITC官员认定行政法官对不存在国内产业的裁决是正确的,但对于ITC缺乏进行百日听证的权力的裁决是错误的。最终ITC在调查早期裁定不侵权,从而调查终止。由于我们按照实质和程序为依据成功引导该前所未有的程序,从而为客户节省了可观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