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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标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沃霍尔诉戈德史密斯案作出判决

时代的标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沃霍尔诉戈德史密斯案作出判决

Pillars of a courthouse

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将安迪·沃霍尔基于林恩·戈德史密斯摄影作品创作的音乐家普林斯的肖像(名为《橙色普林斯》)用于杂志封面的许可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在安迪·沃霍尔视觉艺术基金会诉戈德史密斯一案中(Andy Warhol Foundation for the Visual Arts v. Goldsmith),法官认为合理使用的第一个要素不支持合理使用,理由是沃霍尔的作品,当用作杂志封面时,与原始的普林斯肖像具有相同的商业目的。

简单来说,合理使用原则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未经授权的使用,前提是这种使用对社会有益。合理使用原则规定了四个要素,用以衡量某一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最高法院面临的唯一问题是,关注使用目的和性质的第一个要素是否能够支持合理使用。近年来,美国法院在分析合理使用时重点关注“转换性”概念。对于新创作作品,在合理使用的第一个要素中考虑其是否具有转换性首次出现在 1994 年最高法院在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案的判决中。该判决认为,如果一项作品“增加了新元素,具有进一步的目的或不同的特点,通过新的表达、含义或信息改变原有作品”,则被认为具有转换性。

在沃霍尔案中,地区法院最初作出支持沃霍尔的判决,认定沃霍尔对戈德史密斯的摄影作品的使用具有转换性。下级法院解释道,尽管戈德史密斯拍摄的肖像将普林斯描绘为“一个不自在的人”以及一个“脆弱的人”,但沃霍尔的作品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将普林斯从一个脆弱、不自在的人转换为一个标志性、超凡脱俗的形象”。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这一判决,认为地区法院在评价沃霍尔作品转换性时错误地聚焦在对系列作品潜在艺术表达的主观评价上。

最高法院维持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解释。法院判决的一个关键焦点是,转换性分析是针对涉嫌侵权内容的具体使用还是内容本身。多数法官得出的结论是,调查必须聚焦涉案的后续作品的具体使用,即在本案中将艺术作品用作杂志封面,是否具有转换性(而不是新作品本身与原作品相比是否具有转换性)。对于本案中的使用,多数法官认为,将沃霍尔的作品许可给康泰纳仕公司用于杂志封面与戈德史密斯原始照片“具有基本相同目的”,因为两者均为“使用在杂志上的用于讲述普林斯故事的人物肖像。”

最高法院同意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即“一项作品是否具有转化性不能仅仅取决于艺术家所声明或认为的意图,或者评论家(在本案中,法官)从作品中得出的含义或印象”。最高法院认为,这有可能导致任何对作品的改动均被视为具有转变性的合理使用(从而将著作权人制作衍生作品的独有权利侵吞干净)。相反,法院澄清道,虽然作品中的新表达、新含义、或新信息可能与使用是否具有不同的目的与性质有关,但其本身并不具有决定性。此外,法院指出,转换的程度必须超出作为合格衍生作品所需的程度,且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使用是否具有进一步的目的或不同的特点,只是程度问题,且必须权衡包括使用的商业性质在内的其他考虑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多数法官明确未就作品的创作或其他潜在用途发表意见,例如将沃霍尔作品在博物馆公开展示。他们指出“同样的复制在某种用途上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另一种用途上则不是。”法院仅关注受到挑战的具体使用(即:作为杂志封面的使用),这可能产生了限制其影响力的具有局限性的判决。与此同时,法院应关注使用是否具有转换性而非内容本身的解释,可能具有广泛适用性。因此,尽管有些人将这一判决视为合理使用原则的限制,但其他人认为该判决实际上加强了合理使用原则在某些领域的抗辩,例如将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用于训练人工智能(AI)模型(许多人认为训练的目的是为了理解作品中不受保护的要素,这与训练材料的原始目的大相径庭)。

要点

合理使用一直是一项依据具体事实情况的分析,且很难预测;沃霍尔案并未改变这一特性。毫无疑问,本案在分析合理使用第一个要素时加强了商业要素的考量,并明确指出不能仅凭对作品本身转换性的广泛的主观陈述来支持合理使用抗辩。与此同时,它也澄清了转换性分析必须聚焦涉嫌侵权的具体使用行为上。鉴于此,在评价一项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必须仔细分析具有争议的具体使用行为是否真正具有不同的目的与性质,以及如何与其他考虑因素(包括商业性)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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